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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药品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3-12-03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已经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局(代章)
2013年11月22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为促进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能力,维护交易秩序,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交易所注册并参与交易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评价时间段内电子交易平台无有效订单、合同记录的卖方会员不参与当期评价。
 
    二、评价指标
 
    交易诚信评价内容及标准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执行。
 
    三、组织实施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定期公布阶段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纳入卖方会员诚信档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同时作为医疗机构及买方会员联合体进入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时选择产品的参考。
 
    五、申诉方式
 
    卖方会员对本企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交易所回复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作为申诉最终处理结果。
 
附件:重庆药品交易所卖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
 

评价项目

项目分值

评价标准

备    注

量化计分项目

议价响应

20

×100%×20分

未在议价申请发起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完成议价申请的接受、拒绝或商议等操作。

合同响应

20

×100%×20分

未在合同申请发起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完成合同申请的接受、拒绝或商议等操作。

交易活跃程度(金额)

30

×100%×30分

平均供货金额按实际发生交易的卖方会员数计算(注1)。

交易活跃程度(品规)

30

×100%×30分

活跃品规指该品规订单总额不低于平台实际发生交易的全部品规的订单金额平均值(注2)。

实际发生交易的独家品规计为活跃品规。

单项扣分项目

供应保障

/

每核实一起,在评价总分中扣2分。

交易合同生效后,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格和品种供货。以会员投诉为准。

渠道管理

/

每核实一起,在评价总分中扣2分。

已经挂牌的产品采取线下供货,以买方会员备案信息及会员投诉为准。

会员投诉

/

每核实一起,在评价总分中扣1分。

除以上评价内容外的其它投诉。

违规记录

/

每条记录在评价总分中扣2分。

违规记录以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为准。


注1:平均值按公式
计算;注2:平均值按公式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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