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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关于开展限价挂网药品定期调整卖方会员报价的通知
来源:重庆药品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4-14

各卖方会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及《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渝医保发〔2021〕13号),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拟于今日启动限价挂网药品定期调整卖方会员报价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价范围
      截至2021年3月19日在药交所平台已申报的且符合《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限价挂网条件的所有药品。2021年3月20日起申报挂网的限价挂网药品不纳入本次报价,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执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价格不纳入本次定期调整,按相应采购项目要求执行。
      二、 报价时间
      即日起药交所开放平台报价功能,请卖方会员及时登陆平台报价,本次定期调整卖方会员报价截止时间为4月24日。4月25日起药交所公示并初审报价,药交所将通过系统通知公示及初审有异议的药品卖方会员提交自证材料,无异议的药品价格将报医保局审批。4月24日后卖方报价的药品不纳入本次定期调整范围,后续将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执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 报价须知
      本次定期调整会员申报价格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执行的相同药品的最低挂网价。卖方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挂网记录证明(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包括葡萄糖氯化钠、氯化钠、复方氯化钠、葡萄糖等注射剂按包材联动价格)。同一省份有多个在执行价格的,以最低价为准。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即最低中标价格或挂网价格等价格,不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不含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执行周期结束后未供货的价格及挂网后未供货的价格,不含福建、广东省级平台挂网价格。自证已撤销挂网或价格无效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对应价格发布机构的证明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不纳入限价范围。
    (一)报价时以下情况视为相同药品。
      国产药品注册证书上的药品通用名、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不含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进口药品(含进口分包装)注册证号不同,但进口药品注册证上商品名和药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无商品名的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上的公司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
    (二)最低价报价规则。
      1.生产企业产品有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注射剂产品生产企业按支/瓶/袋申报外省最低价,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存在包装数量差异的,外省价格应除以相应的包装数量换算为支/瓶/袋的价格后,选择最低价申报。其他剂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相同药品的最小零售单位申报价格,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包装数量相同的,直接申报其外省最低价格;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包装数量不同的,应通过简单乘除,与申报药品换算为同包装数量的价格后选择最低价申报挂网价。
      2.生产企业产品无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相同药品无同制剂规格价格的,生产企业应申报其他各制剂规格的全国最低价,按照差比价计算方法换算为申报制剂规格药品的挂网价格。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企业申报为“无价格”。
      四、 注意事项
      1. 企业报价时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勿超过3个(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或因含量差异适应症不同的药品除外)。
      2. 请各相关会员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提前做好工作准备。及时关注药交所网站和平台发布的通知,登录平台进行价格申报、价格自证等操作。

      


      附件下载:1.药品差比价计算方法

             2.限价挂网药品卖方会员报价操作手册



重庆药品交易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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