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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紧密结合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胰岛素集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胰岛素集采中选品种,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胰岛素平台挂网采购工作。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及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非中选产品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渝医保发〔2021〕13号)等政策要求,执行其全国最低价(含上海梯度降价后价格),调整在我市的挂网价格。

医疗机构通过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序采购中选产品,不在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同中选企业同采购组协议采购量可合并考核。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在平台挂网价格低于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按挂网价格确定其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按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确定其支付标准,详见附件2;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按国家确定的统一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加强对胰岛素中选产品替代的指导和监测。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医疗机构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临床用药指导和培训力度,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五)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中选产品货款的周转金。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六)完善激励约束。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将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在采购周期内,不因使用中选产品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工作进度滞后和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对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首年不调整相应DRG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七)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指导,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压实中选企业保障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等,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在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胰岛素集采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促进改革深入发展。

(二)密切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实施。中选产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同类别中选产品(代表品)最高中选价格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pdf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同类别中选产品(代表品)最高中选价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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