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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2010-10-11 发布时间:2010-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注册管理,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可以申请注册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会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第六条  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经营企业。申请会员注册前两年内有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不予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会员注册
 
第七条 符合第二章规定的,登录交易所网站(www.cqyjs.com)的会员专区,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以PDF的文件格式上传相关材料,并按照《会员注册指南》向交易所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交易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会员注册指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可以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补正材料,再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会员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到交易所领取加盖了交易所公章的《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办理交易所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认证证书(CA),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交收、结算业务培训;
(二)从事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
(四)享受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服务;
(五)获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二)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在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交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有关债权、债务未结清的;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核的,交易所及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二)被药监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药的;
(三)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了结交易合同,结清全部债权、债务;
(二)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被注销的,交易所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注销后可重新申请注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被交易所终止会员资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再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的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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